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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
企業或個人想注冊商標,經查在先相同或近似商標注冊已經滿3年,且近3年商標權人未對商標進行使用,可以通過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掃除商標注冊障礙,爭取商標專用權。
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所需資料
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2、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一份;
3、商標代理委托書(我司提供);
4、商標注冊證復印件或商標檔案信息。
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的答辯任何人可以以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提出撤銷申請,并說明有關情況。國家商標局在收到撤銷申請后應當通知商標注冊人,限商標注冊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提交該商標的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
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答辯的辦理流程
撤銷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所需要的資料
1、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公司:合法的營業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復印件(需最新年檢)
個人:合法的個體戶營業執照與身份證復印件(需最新年檢)
2、商標代理委托書、申請答辯書;(我司提供)
3、國家商標局下發的《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原件;
4、商標使用證據材料。
溫馨提示
1、國家商標局對商標使用證據的要求極為嚴格,建議客戶嚴格按照要求提供使用證據;
2、商標注冊人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書證的,應當是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公證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
3、商標注冊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標注冊人關于對其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的聲明,以及社會公益性、家庭內或純屬個人用途的使用,都不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撤銷商標三年不使用答辯